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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5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某某,住通某某**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4月7日被通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1日经通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罗某某将罂粟种子种在自家院内。2020年4月17日,通某某公安局民警检查发现该处非法种植的疑似罂粟幼苗,当日民警对罂粟进行铲除,经当场清点罂粟幼苗为1326株。后经鉴定,被告人种植的1326株的疑似罂粟的植物均为罂粟。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勘验笔录、4.视听资料;5.鉴定意见;6.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建军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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