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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9********,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2月19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与罗某丙(已判决)在织金县**镇凤凰山处采用夜间照明的方式猎捕野生鸟类,共猎捕得野生鸟类4只,罗某丙被织金县公安局珠藏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罗某甲当场逃脱,2020年2月19日罗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1.织金县公安局送检的4只动物的物种分别为普通鹌鹑1只,红翅凤头鹃1只,红腹锦鸡1只,池鹭1只;2.红腹锦鸡为中国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普通鹌鹑、红翅凤头鹃、池鹭不属于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被列入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3.织金县公安局送鉴定的普通鹌鹑1只,红翅凤头鹃1只,红腹锦鸡1只,池鹭1只,共计经济价值7000元。案发后,罗某甲伙同罗某丙猎捕得的红腹锦鸡、红翅凤头鹃、普通鹌鹑均已死亡,存活的池鹭已由织金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放生。罗某丙已全部赔偿其与罗某甲非法猎捕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照片、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甲及同案人罗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云忆鉴[2019]动检字第1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指认笔录、身份核实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伙国他人采用夜间照明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鸟类,致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腹锦鸡1只、国家“三有”野生动物2只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张丽梅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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