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巍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罗某某,小名阿邓,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83********,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乡**街村委**村**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巍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在巍山县**乡**村委**村山场“贵保坟”山林内用自制“扣子”非法猎捕疑似白腹锦鸡1只,后被其食用。同年6月5日,巍山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罗某某户查获疑似白腹锦鸡制皮1张。经云南濒科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1张疑似白腹锦鸡制皮来源于鸡形目雉科锦鸡属白腹锦鸡,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法律,非法猎捕、杀害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白腹锦鸡1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本院为维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不被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光荣
2020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872330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本案扣押涉案物证现存巍山县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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