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非法狩猎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罗某甲,绰号苗**,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1********,苗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5日重报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罗某甲和彭某甲(另案处理)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放珠镇邵家村四组陷山坡安装猎夹猎捕野生动物。次日早上,罗某甲、彭某甲一同前往查看猎夹情况,发现其安装的猎夹猎捕得两只野猫,二人将野猫取走带至彭某甲家中,并于当日在彭某甲家宰杀食用了一只野猫。2020年3月13日早上,罗某甲、彭某甲宰杀另一只野猫准备烹饪食用时被民警查获。经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甲、彭某甲猎捕的其中一只野猫是豹猫,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经济价值1500元/只;经毕节市七星关区林业局鉴定,罗某甲、彭某甲捕猎豹猫的猎夹安装点不属于禁猎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贵州林业局通告禁猎期禁猎规定、扣押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乙、罗某乙、罗某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毕节市七星关区林业局的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采用禁用工具捕猎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俊

                                 检察官助理 何芮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