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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411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被告人罗某某因担心攀枝花市仁和区布德镇新桥村占田组磨房1株已死亡的林木被风吹倒后伤人,在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株林木砍伐后运回家中改成板材和原木。同月,因担心林木遮挡阳光,影响庄稼生长,罗某某在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该组未家干田处和小龙洞处的2株林木环状剥皮。2020年1月,罗某某再次在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该组未家干田处的1株林木环状剥皮。经四川省生态环境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鉴定,被砍伐的1株(砍伐前已枯死)和环状剥皮的3株林木树种均为红椿;其中被环状剥皮的3株林木中的2株已死亡,另1株因刚环剥不久,暂未死亡,但由于已环剥至木质层,无补救措施,将会死亡;被毁坏林木立木蓄积共计2.513立方米,其中被砍伐的1株林木立木蓄积1.105立方米,被环状剥皮的3株林木立木蓄积1.408立方米;林木起源为天然,林木权属为攀枝花市仁和区布德镇新桥村占田组集体所有;被毁坏的树木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中规定的II级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检尺清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补充说明;林权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会议记录及签到册;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肖某某、王某某、康某某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雪梅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29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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