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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 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03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其位于北海市银海区**镇**巷**号的住所以500元的价格收购黄某某(另案处理)猎捕的鹰类野生动物(活体)一只。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办案民警当日17时许在被告人罗某某的住所查获其收购的鹰类野生动物(活体)一只,并予以扣押。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鹰类,为鹰科(Accipitridae)蛇雕(Spilornis cheela),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二、同案人的供述;三、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四、鉴定书;五、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于海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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