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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万检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万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360922200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万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因个人爱好,产生了购买鹦鹉饲养的想法。2020年8月14日,罗某某在网上找到卖鹦鹉的马某某(另案处理),马某某给其看了“和尚鹦鹉”,并且说网上交易鹦鹉是违法的,要其到闲鱼交易平台以买鞋的名义付款。罗某某在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600元的价格向马某某购买了一只和尚鹦鹉用于自养。经宜春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鉴定,涉案鹦鹉可以确定为和尚鹦鹉,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2012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中的低危物种。

案发后,罗某某到万某某公安局森林分局自动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罪行。涉案鹦鹉已被宜春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接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移送的线索材料,闲鱼交易记录,罗某某与马某某的微信聊天信息;2.万某某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罗某某指认照片;3.同案犯马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宜春市野生动植物鉴定意见;6.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在值班律师叶智光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系自首,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洋

2021年1月26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8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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