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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25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佛山市三水区**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员工,住佛山市禅城区**镇**村**巷**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8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取得养殖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2月15日通过微信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微信昵称为“抱得美人龟”的人购买了一只陆龟。

2017年9月26日,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微拍堂平台以人民币680元的价格向“聪明鱼水族”店铺购买了一只陆龟。

被告人罗某某将上述两只陆龟饲养在其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镇**村**巷**号的家中。2020年7月7日15时许,民警在其家中查获龟类活体两只。当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鉴定,上述两只龟类活体均为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苏卡达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总涉案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陆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煜轩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镇**村**巷**号,联系电话1354363****。

2.卷宗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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