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住双峰县**乡**村**村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云南省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 月21 日至2019 年7 月6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昆明市**市场内,通过微信转账或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多次向陈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大象皮、穿山甲片和羚羊角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经鉴定,涉案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为498472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 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提取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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