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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临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1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呈贡区**街道**村**号**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罗某某通过网络向微信号昵称为“一朵奇葩压海棠”的网友以8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三只小太阳鹦鹉,并饲养在昆明市呈贡区马金铺街道办事处小营北村北区1号附1号的住所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涉案鹦鹉均为绿颊锥尾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经济价值为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硕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住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15398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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