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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71987********,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江城县),住江城县****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江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江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间,被告人罗某某在江城县勐康口岸以1600元的价格从一名老挝人手里收购得疑似猕猴活体2只。随后,罗某某携带2只疑似猕猴幼儿乘坐城乡客运车回江城县******小组饲养至今。经鉴定: 2只野生动物系猕猴,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只猕猴价值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我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户口证明及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到案经过、普洱太阳河国家森林公园野生动物临时收容救护点接受证明、 扣押文书、提取笔录及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2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桂梅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江城县**乡**村**小组,电话:15911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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