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95********,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高县人,居民,户籍地四川省高县**镇**街**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0月5日因本案被隆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隆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辩护人沈大超,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隆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8日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10日,由隆某市公安机关重新报送审查起诉。其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于2016年在成都**桥处一店子内购得“海波”缅甸蟒放于成都市**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其租住屋进行饲养。
2019年5月左右,被告人罗某某从刘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夫妻手中以1700元的价格购得红尾蚺一条在家饲养一个月左右,又将其与张某甲(另案处理)的虎斑猫和英渐猫各一只进行互换。
2019年8、9月份,被告人罗某某又将从他人处购买的一条白喉巨蜥向朋友廖某某(另案处理)互换金头巨蜥一条,后以5800元的价格准备出售给重庆玩家张某乙(另案处理),张某乙通过微信交定金100元并约定10月10日到成都接金头巨蜥时交尾款5700元。
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家中将其饲养的“海波”缅甸蟒和金头蜥蜴扣押。红尾蚺和白喉巨蜥在案发后分别在张某甲、陈某某处查货扣押。
经鉴定蟒蛇(又名蚺双带亚种),属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30000元;红尾蚺,等同国家II级野生保护动物,价值5000元;金头巨蜥,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价值2500元;白喉巨蜥,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价值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对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蟒蛇、红尾蚺、金头、白喉巨蜥进行收购、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宋国萍
(院印)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隆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十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起诉书一式八份,指定管辖函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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