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罗某某, 小名“九妹”,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住开江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下午14时许,为了测试网上购买来的捕捞黄鳝的设备,被告人罗某某和女朋友熊某某一起前往梅家河梅家坝村河段,由罗某某自己独自携带并使用该套电鱼设备从河道下游向上游沿途以“电击”的方式捕捞河鱼。当天16时许,其行至该河“黑凼鼓”河段继续电鱼时被开江县公安局梅家派出所民警抓获,当场从罗某某处缴获电鱼设备一套及其在梅家河水域内非法捕获的河鱼一批。经过清点称重,其电得的黄骨鱼七条,参鱼四十五条,泥鳅三条,鲫鱼一条,共计五十六条,净重0.540千克。

开江县禁渔期为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区为全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开江县梅家乡梅家坝村“黑凼鼓”段属于长江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电鱼)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和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兴林

检察官助理:梅 竹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 被告人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1717****);

2. 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