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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古检公益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68********,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古蔺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告知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为满足其母亲想吃河鱼的心愿,请堂弟罗某甲骑摩托车送他到其姐姐罗某乙家附近的河里毒鱼,15时许,到达位于古蔺县**镇**段小地名“罗聋子”处,将其在古蔺县石宝镇长坪街地摊上购买的5瓶甲氰菊酯打开倒进河中毒鱼,等待约20分钟未见鱼浮起来,罗某某和罗某甲即离开河沟到罗某某的姐姐罗某乙家中弄饭吃,在此过程中,罗某某将其在高滩河中毒鱼的事告知了其外甥女周某某及周某某的丈夫骆某某。第二天,周某某、骆某某到罗某某毒鱼的河段,发现河中有鱼,二人在捡鱼时被群众举报,古蔺县公安局观文派出所民警出警将骆某某拦获并带到所里询问,得知是周某某的舅舅罗某某下药毒的鱼。后罗某某于2020年3月26日上午到古蔺县公安局观文派出所投案,如实交待了自己毒鱼的事实。

经鉴定,罗某某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共计1782克,除新米虾外,其他全部属野生小型经济鱼类,无国家及省级明令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还查明,高滩河是白泥河在**镇**段的称谓,属于赤水河支流,相关政府部门及村组干部对赤水河流域属于禁渔区、有长达10年的禁渔期进行了宣传。罗某某知道下药毒鱼会造成下药河段的鱼类死亡的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评估)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取证程序,具有客观真实性和关联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罗某某为满足母亲的心愿,捕捞河鱼尽孝,值得倡导。但其采取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捕鱼方法,使用毒药,在处于禁渔区和禁渔期的赤水河流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仅在通知其询问核实时就到公安机关如实的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

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罗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正龙

检察官助理:黄飞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4131****。

2.侦查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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