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528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凌晨4时许,邵东县公安局民警在邵东县城“*大酒店”停车坪进行巡逻盘查时抓获被告人罗某某,后办案民警在被告人罗某某的米黄色提包里缴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48粒,净重23.5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笔录、称重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物品清单、毒品收缴专用收据、指认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赟
2019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计40页;讯问被告人罗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张;
3.鉴定人名单:周某某、罗某某;
4.涉案毒品已被邵东县公安局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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