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90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1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8日,都江堰市公安局民警在本市**小区**区**栋**单元**楼**号挡获被告人罗某某,当场从其裤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0.32克。
被告人罗某某被挡获后如实供述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检查、扣押、封存、称量等笔录、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0.32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系毒品再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晨光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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