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民警在内江市东兴区**镇**巷**号**幢**单元**号房屋内将被告人罗某某挡获,从其身上搜出疑似毒品冰毒13.39克,疑似毒品麻古2.13克。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疑似毒品冰毒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麻古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冰毒)13.3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1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荣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散页材料4页、光盘7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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