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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7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池市金城江区**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9月6日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被告人罗某某的父亲去世后遗留有一把火药枪,后一直由罗某某持有至今。2019年9月6日,公安机关对河池市金城江区**乡**村**屯**号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的家进行搜查,在三楼炮楼的杂物堆中查获该枪支。经鉴定,罗某某持有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至一年半左右,可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砾砾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监视居住于自己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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