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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01958********,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现住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本院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永安市公安局民警在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被告人罗某某家中查获2把改制射钉枪、钢珠56颗、射钉弹61颗、白色木质枪托1个。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中1把改制射钉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户籍证明、证明等书证;2.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3.证人罗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笔录、检查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巧巧

2020年09月1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本案涉案财物由永安市公安局依法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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