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18〕19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7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被告人罗某某在南丹县购得一支改造的射钉枪,存放在自家一楼楼梯下的储藏室里,平时用于打猎用。经鉴定:黄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生权
2018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及光碟贰张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