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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6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镇**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释放,同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晚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邀约王某某去**打鸟,并携带一支枪上山,打至30日0时许,被巡逻民警查获,被告人罗某某持枪逃跑。后被告人罗某某带着枪支投案。经鉴定,该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涉案财物移交登记表、收缴物品收据、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证言;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嫣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于**镇**组**号,联系电话:15808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值班律师复印件各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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