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69********,彝族,初中文化,宾川**平川供电所职工,云南省宾川县人,家住云南省宾川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宾川县公安局民警根据大理州公安局移送的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案件线索,到宾川**平川供电所向被告人罗某某调查案件情况,被告人罗某某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予以供认并主动将其长期非法持有的火药枪一支予以上交。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持有的火药枪是前装药式自制火药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长期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艳梅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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