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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持有弹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65********,壮族,大专文化,原**市**局**分局**队**长,住**市**局**分局**区**栋**号房。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环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环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是**市**局**分局的民警,其于1989年参加工作后,先配备“五四”式手枪,子弹20枚;至1999年配备“六四”式手枪,子弹20枚;2004年配备“七七”式手枪,子弹因与“六四”式手枪通用而未重新配发。2016年5月17日罗某某主动上交了配枪、随枪弹夹以及其中的7发子弹(但仍有1个单位配发的手枪弹夹未上交),后其因调到**队工作而不再申领配枪。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有效期至2013年8月17日)也不再参加年审。被告人罗某某在配枪期间,通过单位配发、打靶剩余及他人所给等途径获得子弹后,并未按照枪支管理相关规定予以上交,而是擅自存放于本人家中。2019年7月29日河池市监察委员会在办理罗某某涉嫌违法违纪一案过程中,对罗某某位于**市**局**分局**区**栋**号的住宅进行搜查时,在其卧室床头柜和书房抽屉内查获子弹共143发、手枪弹夹2个,其中“五四”式手枪子弹59发(单位配发20发、他人所给39发),“六四”式手枪子弹81发(单位配发20发、联合打靶剩余61发),步枪子弹3发(他人所给)。经统计,除单位配发的子弹外,罗某某擅自存放于家中的其他来源的子弹共有103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仁蕉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本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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