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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Z26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广东省英德市**镇**街**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街**号。2020年2月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5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英德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8年7月期间,刘某某(已判刑)多次在淘宝网上购买射钉枪、射钉枪配件、射钉弹、钢珠等制造枪支的配件后,然后加工组装六支枪支,其中将两支枪支交给被告人罗某某,被告人罗某某将枪支存放在其位于**镇**街**号旧屋中。2019年9月,刘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罗某某要其将存放的两支枪放到英德市**训练基地旁边的菜园地,罗某某拿蛇皮袋将两支枪支装好放到指定地点,后枪支被公安机关起获。经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存放的两支枪形物均为自制枪支。经底火实验,可击燃底火,且可以火药燃烧产生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罗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科威

                                        2020624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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