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1〕8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号**栋**室,现住址同户籍地。2006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9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同年12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1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初,被告人罗某某受毛某某(已判决)邀约,帮助朱某某(已判决)找被害人张某某索债。6月14日下午,毛某某让黄某某(已判决)带领几名年轻男子(身份待查明)找张某某,当日17时许,黄某某等人找到张某某并强行将其架到黄某某驾驶的黑色小轿车上,按照毛某某的指令将张某某带至沙市区**路**酒店,与在此等候的朱某某、毛某某、罗某某等人碰面,罗某某出言让张某某还钱时与其发生肢体冲突,遂拳脚殴打张某某,其余要账人员一同加入殴打张某某。数分钟后,因张某某称无钱归还,黄某某等人又将其架上黑色轿车,驾车按照毛某某的建议继续让张某某还钱并跟随张某某去拿钱,直至当日22时40分左右张某某归还欠款才让其离开。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条、欠条、被害人就诊记录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毛某某、杨某某、范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荆州楚信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参与他人非法索债,明知被害人张某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还参与殴打被害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罗某某拘役4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张莉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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