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84********,壮族,大学文化,无业,现住广西扶绥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由扶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由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来到扶绥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找到被害人梁某某并要求与其复婚,梁某某不同意复婚,罗某某便将梁某某推至该房间的主卧室内不让其离开。期间,罗某某对梁某某进行殴打及罚跪。当日7时许,罗某某驾驶小轿车搭载梁某某前往扶绥县大景城小区接到严**,并一起前往医院检查。案发后,梁某某对罗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及罚跪等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罗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升文
2020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住扶绥县**镇**路**号**小区**栋**单元**室,电话1376849****。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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