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9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平昌县人,住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4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26日依法告知被告人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赖某某(已判)及其妻何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及其弟陈某乙相识。2011年至2014年,陈某乙向被告人赖某某夫妇借款825万元(赖某某夫妻称借款约1600万),赖某某夫妇通过转账或现金方式交付陈某乙。期间,陈某乙未按期归还欠款并于2016年1月失联。后被告人赖某某以陈某甲为陈某乙借款提供担保为由,要求陈某甲偿还借款。
2017年4月28日21时许,赖某某带领几名男子在本市**路附近将陈某甲拦截,强行将陈某甲及其驾驶的机动车控制。次日,赖某某派人将陈某甲驾驶的机动车归还陈某甲之妻王某甲。截止2017年5月25日,陈某甲被赖某某等人先后控制在本市**茶馆、**茶坊、**茶坊、**茶府等处索要借款。期间,赖某某、宋某某(已判)、邓某某(已判)、张某某(已判)以向陈某甲讨债为由,邀约被告人罗某某(化名江某某)及赵某某(已判)、牛某某(已判)、桓某某(已判)、王某乙(已判)等十余人看守,并指使赵某某等人对其实施殴打侮辱,采用活埋、蹲马步、烟熏等方式对陈某甲进行恐吓、体罚,造成陈某甲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肺挫裂伤、左内踝撕脱骨折,经鉴定陈某甲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在此期间,宋某某、赖某某指使牛某某、赵某某、王某乙等人多次强迫陈某甲将其银行卡、信用卡套现、申请网络贷款,共计取走陈某甲本金451838.64元,由此造成利息、手续费损失共计136050.58元;强迫陈某甲为陈某乙出具1600万元书面担保。2017年5月25日,赖某某将被害人陈某甲送回其父母住所。
2019年11月25日,民警在本市成华区**巷将被告人罗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罗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世川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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