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51982********,汉族,湖南省炎陵县人,中专文化,衡阳**置业有限公司珠晖营销分公司营销总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5日被衡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某(另案处理)原经营的位于衡南县**路的湖南**学院,因经营不善负债几千万元等原因于2010年停办,陈某某遂将该块教育用地转变为商业用地,并于2010年11月3日在衡南县注册成立衡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另案处理),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物业管理,陈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另案处理)系公司出纳,并于2014年3月成为公司股东,占股2%。公司成立后,在原地开发****养老公寓项目,因前期缺乏资金投入,陈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并聘请做营销工作的被告人罗某某负责公司营销,陈某某经与被告人罗某某商量后,决定以公司开发的**养老公寓项目向社会不特定的中老年群众融资。随后,**公司在衡阳市珠晖区设立衡阳**置业有限公司珠晖营销部,于2012年3月22日注册成立衡阳**置业有限公司珠晖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营销分公司”),陈某某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罗某某系营销分公司营销总监。营销分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主要分为六级,从高到低层级依次是:营销总监、执行总监、分部部长(2017年设立)、部门经理、置业主管和置业顾问。营销分公司专门负责**养老公寓项目营销和以该项目名义向社会融资,**公司负责营销分公司的日常开销和大型活动费用,并按其售房金额和融资金额以不同比例返点给营销分公司作为佣金。被告人罗某某作为营销总监,按照各业务员的每月业绩情况现金支付工资,上级管理人员对本团队业务员的业绩按比例提成。
营销分公司成立后,被告人罗某某先后聘请陈某某、都某某、屈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几十余名业务员,在衡阳市区内主要向中老年群众发放宣传单,组织有意向投资人员集中上课、聚餐、发放礼品等方式,向意向投资者宣传交钱预订养老公寓,所约定期限到期后可以选择购房也可以选择退款,退款的可以按年利率10%-18%不等领取“违约金”即利息,并组织意向投资者前往养老公寓实地参观,投资金额高的可以免费旅游等,陈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会向意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经营规模、前景等情况,以此引诱投资人和**公司签订**预订合同书并投入资金。后因**公司无法及时支付投资者的到期本息,部分投资者将所投资金额转为购房款。
2017年2月,陈某某在衡阳市珠晖区注册成立衡阳市**中医馆(有限合伙),张某某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中医科、药剂科、康复医学科等,并相继在衡阳市耒阳市、长沙市、郴州市、邵阳市、广东省韶关市等多地注册成立**中医馆系列公司。经营期间,为缓解**公司资金压力,陈某某决定由被告人罗某某派其融资团队到各地中医馆向社会公众融资,业务员向社会不特定的中老年群众宣传在中医馆充值会员可以在中医馆消费,也可以到期享受优惠金额,如充值1万元,18个月到期后可以领取优惠金额和本金合计1.25万元等类推,以及组织意向投资者到养老公寓实地参观等方式,引诱投资者和中医馆签订健康管理服务协议或者和**公司签订预订合同书并投入资金。**公司和各地中医馆进行账务对接,将所融资资金通过中医馆账户转到**公司账户。2018年下半年,各地中医馆先后停止经营。
2017年2月开始,陈某某以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报**公司”)的名义陆续收购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的部分股权,欲借**公司将其所经营的老年服务和房地产等业务上市。期间,**公司通过被告人罗某某的融资团队向社会公众宣传和讲课,以转让福报**公司和陈某某于2012年8月在郴州市北湖区成立的湖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的股权可以获取高额收益的方式,引诱投资者和陈某某签订股份托管协议或者承诺书并投入资金。
2011年至2018年下半年,**公司一直以上述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的中老年群众融资。2019年3月,投资者因**公司不能支付到期本息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经鉴定和统计,**公司通过营销分公司以签订预订合同书、中医馆充值会员、股权托管等方式共向2939名社会不特定人员融资386,414,880元。**公司将所融资款项主要用于支付到期投资人本息、融资团队佣金、公司项目建设及投资等事项。
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6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同案犯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证人邝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作为衡阳**置业有限公司珠晖营销分公司的营销总监,直接指挥和管理各业务员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单位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艳梅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羁押在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和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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