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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9〕44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73********,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乡**村**组**号。2019年2月2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西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西昌市佑君镇马营村1组2组处集体林地内(小地名:夏家山大方门沟)非法开垦占用林地,用于种植农作物、经济作物,导致林地受到大面积损毁。经林业部门技术鉴定:毁林开垦占用林地13.26亩,林地权属为集体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映萍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3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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