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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达检二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内蒙古包头市达茂旗乌克镇**村**号。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3日达茂旗森林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达茂联合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达茂旗乌克镇某村北自己耕种土地的东边,是工程林地和天然林地的情况下逐年雇车非法开垦,截止到2019年非法开垦工程林地5.48亩,非法开垦天然灌木林地55.25亩。

2017年至2019年, 被告人罗某某在达茂旗乌克镇到二楞滩油路南承包刘某甲、刘某乙、陈某某三人耕地,承包经营期间,雇车非法向西、向南扩大承包耕地,耕毁天然灌木林地33.62亩。

罗某某非法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共开垦林地(防护林)94.35亩种植农作物,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林地植被损毁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立案情况;

(2)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罗某某的自然情况及无犯罪前科的事实;

(3)土地流转合同证实被告人罗某某和刘某丙签署土地流转合同书,双方对流转土地的位置、流转期限、流转亩数等都做了说明的事实。

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材料,证实其未经批准,采取逐年扩地的方式开垦林地(防护林)94.35亩种植农作物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林地植被损毁严重的事实。

3.鉴定意见

达林草发【2020】295号关于乌克镇某村村民罗某某开垦林地鉴定证明、达林草发【2020】581号关于乌克镇某村村民罗某某开垦林地二次鉴定证明,证实被告人罗某某非法开垦林地94.35亩种植农作物,对种植条件尚未发生破坏,对灌木柠条毁坏严重。

4.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

(1)被告人罗某某的现场指认照片证实罗某某指认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现场;

(2)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罗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具体位置、走向、种植农作物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被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告人罗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三虎   

检察官助理:智雅媛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依法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地:达茂旗乌克镇**村,联系电话158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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