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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公开版)_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告人罗某某通过淘宝网购买射钉枪一支,后添加枪管和瞄准器等进行改装。2020年5月27日,上杭县公安局旧县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罗某某家三楼一房间查获该射钉枪。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改装的射钉枪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上杭县公安局旧县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射钉器改制枪等物证;2.证人童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5.上杭县公安局旧县派出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照片等;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定裕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6号),联系电话15860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物证存放于上杭县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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