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91********,布依族,初中文化,职业快递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案,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份,被告人罗某某陆续在淘宝网上购买装修用的射钉器及制造射钉枪的配件无缝钢管、枪托、消音器、十字望远镜等,2016年6月份,被告人罗某某在**村**院组自家老房子堂屋使用焊接机、磨光机等工具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2020年5月20日14时10分坝芒派出所民警在配合重庆市酆都县公安局的民警排查罗某某网上非法买卖枪支线索,在**乡**村**组韵达快递,罗某某主动将自己在网上购买的射钉枪、无缝钢管、枪托、消音器等组装的枪支上交派出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罗某某上交的枪支为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南山制造nszzJD327B”射钉器改制而成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莫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规,擅自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常婵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588583****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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