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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汶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汶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汶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四川省汶川县,住汶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魏元萍,汶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罗某某购买射钉器、无缝钢管等物品,在汶川县**镇**村家中及其上班地点阿坝州**冶炼有限公司使用切割机、打磨机等工具制造二支枪支。经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罗某某非法制造的两支枪均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具有杀伤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制造非制式枪支二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汶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峪

检察官助理:肖力钊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汶川县********号。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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