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82********,瑶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兰县,住东兰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在“好看视频”APP上看到制作枪支的视频后,萌生购买枪支配件制造枪支的念头。随后罗某某在市场上购买了射钉枪,又在京东、拼多多等购物APP平台购买枪管、6.8环形管、短膛体、弹簧、激光瞄准器、击针、枪托、瞄准镜、和钉管套等部件,在家中用打磨机、电焊机、AB胶等工具,对枪支部件进行打磨、切割、焊接和粘合,把射钉枪和枪管等部件组装成一支以射钉弹火药为动力、钢珠为枪弹的自制枪支。经试射成功并用于打老鼠。2020年11月29日12时许,东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罗某某家附近山上查获该自制枪支一支和枪支零部件若干。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罗某某的自制枪支进行鉴定:送检的检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私自制造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射钉枪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坚
检察官助理:陈春妙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在东兰县**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8777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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