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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徐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6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镇**村23组。因犯盗窃罪,2001年11月被衡东县人民法院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7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多次通过拼多多软件在网上购买射钉枪撞针、击针座、无缝钢管、AOGS瞄准镜等配件和制作工具,非法制造了一条枪支。2020年8月初,被告人徐某某向被告人罗某某提出借一把鸟铳去打猎。8月13日晚,被告人罗某某将自制的枪支送至被告人徐某某家,并在被告人徐某某家门前试开一枪。被告人徐某某随后将该枪悬挂在其家中一楼卧室门后。8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委托其姐夫钱发科将该条枪支上交给公安机关。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技技术研究所鉴定,该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徐某某上交枪支的枪柄涂有咖啡色的油漆与罗某某家提取的带有咖啡色涂料的铝盆进行油漆成分对比检验,油漆种类相同,且均检出碳、氧、铁、钙、铝、镁、硅元素成分。

2020年8月2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徐某某处查封扣押渔具袋一个,不锈钢钢珠一瓶,射钉弹九颗,4倍瞄准镜一个,自制枪支一条。2020年8月22日在被告人罗某某处查封扣押铝盆一个,醇酸清漆一瓶,铁红酚醛防锈漆一瓶,无缝钢管一根,无缝钢管一根,八倍镜一个,击针弹簧两个,击针一个,不锈钢钢珠一袋。2020年8月29日在被告人罗某某处查封扣押油漆刷一个、木刨一个、304尖端机米一袋、钻头6个、电钻1把、台钳1个、打磨片12张、角向磨光机1个。

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同年9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手机截图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琼

检察官助理:杨凡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衡东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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