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道**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李某某(另案处理)在被告人罗某某位于景洪市泰国街的**店内向罗某某购买了一只象牙手镯、一只象牙手串、一条象牙项链。2019年06月21日,李某某将购买的一只象牙手链和一只象牙手镯主动上交景洪市森林公安局。
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购买一只象牙手链和一只象牙手镯:1.均鉴定为长鼻目象科属(E1ephasspp.)的象牙制品;2.象属(E1ephasspp.)的物种除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和津巴布韦的非洲象种群外均被列为CITES附录I物种,象属(E1ephasspp.)的物种除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和津巴布韦的非洲象种群被列为CITES附录II物种,其中亚洲象被列为国家I级别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送检的2件象牙制品的重量为73.52g,其价值标准为306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说明、抓获经过;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人身检查笔录、人像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玉进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双版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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