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67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52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司机,出生地河南省**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现住河南省**县**乡**村**排,无前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20年08月29日被安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090月8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未经其前女友刘某某的允许情况下,到被害人刘某某位于安阳县永和乡伍庄村南头租住的民宅,使用钥匙打开院子大门后将里屋门锁砸坏非法进入刘某某住宅。被告人罗某某将屋内一把吉他砸坏,并将一台海尔牌液晶电视机搬走。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坏的吉他价值4684元,被搬走的海尔液晶电视价值783元。
另查明: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罗某某经安阳县公安局电话传唤,主动到永和派出所投案。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情况说明;安阳县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损坏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同时宣告禁止令。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连洁
二0二0年十一月二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原籍;
2、公安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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