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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018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61978********,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住四川省甘孜州道孚县********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道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731日被道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经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828日被道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道孚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9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9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罗某某与本某某(已判决)的父亲班某某与用一辆摩托车交换一头牦牛,罗某某拿到班某某的摩托车后因未交付牦牛,事后该笔债权由班某某转交至本某某,由本某某讨要罗某某所欠债务。20162018年期间,本某某向罗某某讨要债务时,罗某某将一支疑似改装射钉枪抵偿给本某某用于偿还所欠一头牦牛的债务。2020527,侦查机关在本某某位于道孚县****村的家中搜查出一支疑似改装射钉枪。

经鉴定:疑似射钉枪是以射钉弹(火药)为动力,推动铅弹完成有效击发的非军用、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买卖改装射钉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红梅

2020918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道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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