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2月1日被云霄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9月11日经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份,被告人罗某某向香港“枪林弹雨”气枪玩具店经理梁某某(香港籍,另案处理)以人民币8万元购买一把“蟋蟀”气弹枪,以拆解成零部件多次邮寄的方式寄到广东省东莞市,由被告人罗某某带回云霄县**乡**村**号家中自行组装,后以零部件散存的方式储存在家中。2016年5月份,被告人罗某某向梁某某以人民币6万元购买一把鲁格1022火枪,以相同方式取得枪支,并储存在家中。2020年1月31日上午,云霄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罗某某家中查获以上两把枪支的零部件。经鉴定:“蟋蟀”气弹枪因零部件缺失、枪机故障等不能完成击发,不认定为枪支;鲁格1022火枪以火药为动力,能发射制式弹药,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1月31日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清单等物证;2.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表等书证;3.证人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和同案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指认笔录;7.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储存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罗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文秀
检察官助理:周 围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