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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37221980********,汉族,大学科文化程度,**集团投资发展中心**工程部项目副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小区****单元**无前科。20206月4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利用自己担任**项目经理的职务之便,为夏某某在**饲料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厂房建设项目工程投标、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便利,分14次非法收受夏某某感谢费共计47.5万元。2020年4月,罗某某得知自己被公司同事实名举报,担心被查,为掩盖犯罪事实,向夏某某退还贿赂款29万元,将其余18.5万元用于日常花销。后罗某某主动上交受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47.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伟民

2020年7月16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3137****)。

2.案卷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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