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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集资诈骗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湖南省耒阳市人,职业经商,现住湖南省耒阳市**街道**村**组,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耒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耒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现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罗某某注册成立耒阳市**管理有限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该公司未聘请任何工作人员,只有被告人罗某某一人负责操控一切事务。公司成立后不久,被告人罗某某租用耒阳市金阳路门面**号作为公司经营场所,后将该公司办公场地搬迁至耒阳市**家属区院内,对外以高额利息回报为幌子,大力吹嘘公司实力,招揽民间集资,致使不明真相的被害人**局退休职工刘某某、曹某乙、蒋某甲、张某某、林某某、蒋某乙、李某某、左某某,**公司退休职工蒋某丙等9人将资金投入到耒阳市**管理有限公司,其中刘某某投资34.6万元、曹某乙投资22万元、蒋某甲投资13万元、张某某投资7万元、林某某投资6万元、蒋某乙投资5万元、蒋某丙投资3.28万元、李某某投资2万元、左某某投资2万元,投资金额总计94.88万元。被告人罗某某未将骗取的被害人投资款转入耒阳市**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而是将投资款大部分用来偿还个人债务、家庭开支,小部分借给朋友。2017年被告人罗某某关闭公司逃匿,并更换手机号码,造成被害人的损失无法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营业执照及附件、协议书及收据等书证;2.证人曹某甲、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唐某某、曹某乙、蒋某甲、张某某、林某某、蒋某乙、李某某、左某某、蒋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集资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坚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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