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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集资诈骗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041964********,汉族,初中文化,原四川**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路**栋**门附**号。1984年3 月6 日因流氓罪,被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限徒刑五年。2019年7月17日因集资诈骗罪,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送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2019年9月29日,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解回洪雅。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成立四川**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老公司),由罗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17年4月6日,被告人罗某某又伙同他人在洪雅县成立洪雅县**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租赁洪雅县洪川镇城隍街**栋**号作为两个公司的办公地点。

2017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等人利用**养老公司的名义,招聘业务员发放传单进行宣传,向客户谎称其公司投资经营养老基地,以投资后,享受养老服务名义,承诺每月定期支付3%的利息,到期还本付息,专门引诱老年客户进行投资,向客户吸收投资款,部分进入罗某某控制的私人账户,并未用于公司实际投资,由罗某某等人私分。从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8月30日期间,共向王某某等15名被害人集资人民币435000元,优惠共计43500元,实际集资391500元,支付利息21450元,退还本金18000元,尚有352050元未归还集资参与人。

案发后,扣押甘某某人民币4000元、曹某某人民币38000元。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被告人罗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尊兰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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