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罗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罗某某的施工队向广州市花都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另作处理)承包“地铁**号线**站B出口污水管回迁工程”。施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聘请务工人员钟某某(另作处理)负责上述工程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聘请务工人员杨某某、彭某某夫妇等人从事水沟底部砌砖和下管工作。2017年12月3日14时30分许,杨某某、彭某某夫妇在上述工地施工时,工地发生塌方事故,造成杨某某、彭某某夫妇被坍塌的土石掩埋,经紧急抢救仍不治身亡的事故。经检验鉴定,杨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彭某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2018年4月2日,经事故调查组查明: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垂直开挖未采取钢板桩支护。
2017年12月4日,被告人罗某某自动到秀全派出所投案。2017年12月7日,经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广州市花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罗某某与杨某某、彭某某夫妇的直系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由广州市花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罗某某支付杨某某、彭某某夫妇的死亡赔偿金、抚恤补偿金等费用共260万元。被告人罗某某取得被害人的直系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的联系电话:13823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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