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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9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余庆县**镇**村**组,现暂住四川省宁南县**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3月17日被巧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2020年5月28日被巧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上午7时许,中国水利水电第**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外协队,云南**劳务有限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罗某某,安排被告人罗某某和刘某某、费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梁某某对白鹤滩水电站大坝**施工区**号底洞进行保温门拆除。下午14时许,在拆除作业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使用电焊过程中导致火灾发生,造成在6号底洞上面施工人员段应刚、黄某某烧伤摔死和财产受损的重大责任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话报案记录,到案经过,户口证明,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劳务分包合同书,用工合同;2.证人罗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巧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价格认证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规作业,引发火灾,造成二人被火烧后摔死和财产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荣

2020年6月7日

附项: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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