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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号,现住孟连县******岸。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6日经我院决定,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日,陈某、陆某某通过一个叫“庆儿”朋友介绍欲乘坐“岩某”的皮划艇从缅甸国邦康市偷渡入境至勐啊。当日 1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的支付宝收到“庆儿“支付的陆某某8000元人民币的偷渡费用,当日晚 23时30分,陈某、陆某某乘坐“岩某”(在逃)的皮划艇从中缅界河**江缅甸偷渡入境中国勐啊。后“岩某”将两人带至被告人罗某某家,要罗某某将两人送到孟连县城,罗某某将陆某某8000元偷渡费用拿给了“岩某”(在逃)。被告人罗某某让陈某、陆某某当晚留宿在其家中,罗某某收取了陈某9000元人民币偷渡费用。2020年5月22日11时30分,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云J*****的白色福特翼虎牌越野车,载着其表哥徐某某、陈某、陆某某,从勐啊**的家门口出发到孟连,当日12时许,当车辆行驶至勐啊**执勤点时被孟连县公安局勐啊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车辆权属信息、被告人罗某某运送车辆云J*****白色福特翼虎牌越野车一辆、车钥匙一把、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元;2.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查询、被告人罗某某手机号码的开户记录、通话清单、被告人罗某某银行交易明细;3.证人徐某某、陈某、陆某某证言;4.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手机提取笔录;5.被告人罗某某供述和辩解; 6.讯问被告人罗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住孟连县**镇勐啊**,联系电话:15911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同步录音录像光盘7盘;

3.涉案车辆云J*****福特翼虎越野车一辆,非法所得17000元,现暂扣于孟连县公安局;

4.本案属于跨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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