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2199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组。2020年7月7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为获取非法报酬,欲运送3名由缅甸木姐偷渡进入中国的缅籍人员到临沧凤庆。2020年7月6日凌晨2时许罗某某驾驶云******号车辆在龙陵县高速路收费站出口附近接到3名缅籍人员,为逃避检查,罗某某沿**方向行驶,途经松山、碧寨,当车行驶至龙陵县**乡**桥时,罗某某安排辉某某下车步行探路,经确定无检查时,罗某某欲驾车驶往临沧方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从罗某某驾驶的云******号车辆内查获3名未持有合法进入内地证件的缅籍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欲运送3名无合法进入中国内地证件的缅甸籍人员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 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双燕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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