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8〕56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5335241998********,现住云南省永德县**乡**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镇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镇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镇康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9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0月18日至2018年11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罗某某携带毒品在耿马县**镇乘坐云******客车前往昆明,当日13时4分许,途经军赛边境检查站时被该站执勤人员查获,执勤人员当场从罗某某携带的一棕色手提包夹层内查获用白色纸板和银灰色胶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3包,净重1743.8克;从其携带的一棕色行李箱底部夹层查获用银灰色胶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1包,净重2449.1克,共计查获毒品海洛因4192.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及包装物等(附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及驾驶员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6.检查、提取、扣押、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运输大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凤斌
2018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本案查获的毒品现存于镇康县公安局。
3.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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