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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身份证号码:4524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罗某某驾驶车牌号桂JW****马自达小型轿车沿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村道由**镇至樟塘线往**村**组**号方向行驶。当日7时00分许行驶至**村**号、**号、**号三户门前路段时,由于驾驶不当,车辆左侧轮胎由水泥路面驶下左侧的泥土路基,在加速驶上水泥路面时,车辆与由**村**组**号、**号、**号共用大门走出至水泥路的被害人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黎某某当场死亡、桂JW****马自达小型轿车损坏的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被害人黎某某死亡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荣凡

检察官助理:麦发秀

2020年6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其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住所。

2.案卷材料1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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