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8〕93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住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街道**路**号,因涉嫌犯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经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3日,被告人罗某某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W709*****)从福田口岸入境,经过申报台未向海关申报。经检查,在被告人行李中查获以下未申报物品:红珊瑚0.6千克。上述红珊瑚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与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鉴定,涉案物品共净重0.60千克,确定均为珊瑚虫纲柳珊瑚目红珊湖科红珊瑚制品,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批复(国函[1988]144号)规定红珊瑚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案值估算总值为24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红珊瑚;2.书证:查获经过、身份信息等;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对涉案红珊瑚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恋
2018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收取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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