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四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9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号。曾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余姚市陆埠镇五马村,通过微信转账、现金交易等方式,多次接受赵某某、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均另案处理)“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26000元,并报给上家陈某某某等人(另案处理)。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陈某某、赵某某、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勘验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素君

2020年8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为1377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